
煤矿运人车的基本要求:
1.运人车易损件、通用件应保证互换性能。
2.运人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,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3.运人车应采用低污染柴油机,其排放至少应符合GB 20891-2014第三阶段要求,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。
4.所有外购件、外协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,并有制造厂的合格证。经无轨运人车厂家检验合格后,方能使用。所有自制零、部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液压胶管、电缆等部件,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。
5.运人车结构参数应设计合理,充分考虑矿井下使用的特殊环境,外延、外露部件,要充分考虑受矿山井下矿物及围岩的撞击。可开式口(孔)的结构和位置应避免矿物及围岩的散落造成堵塞及损坏。
6.发动机舱内的所有燃油、润滑油、液压油管路都应远离热的发动机表面,或在钢管/胶管与热的发动机表面之间安装隔热板或护罩,但隔热板或护罩的安装不得影响发动机舱空气的流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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